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1號
債 權 人 楓蓮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獎
債 務 人 金瑞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陸萬伍仟元,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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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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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號│ │ │(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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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瑞旅行社│105年5月23日│ 540,000元 │ 105年5月23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
├─┤有限公司 ├──────┼──────┼────────┼─────┤金城分行 │
│2 │ │105年5月25日│ 305,000元 │ 105年5月25日 │EQ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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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5年5月25日│ 270,000元 │ 105年5月25日 │EQ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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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5年5月25日│ 610,000元 │ 105年5月25日 │EQ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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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5年5月26日│ 540,000元 │ 105年5月26日 │EQ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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