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543,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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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獻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本金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獻毅於104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迄106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9,888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575元整、消費款56,84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770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6,843元整自106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釋明文件:申請書、消費繳息總查、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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