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556,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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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羅正明
債 務 人 林羿汎
林隆道
黃美珠

一、債務人林羿汎、林隆道及黃美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羿汎前為就讀國立金門技術學院(後改制為國立金門大學)需要,邀同債務人林隆道、黃美珠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金額總計為238,956元,約定借款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約還本付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羿汎未能依約履行債務,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年11月1日(即第4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6年5月17日轉列催收款項應清償本金229,68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林隆道、黃美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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