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572,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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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惠中(原名楊金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玖萬陸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97年1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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