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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鄭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利息。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2年12月24日止,尚有140965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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