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623,2017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范秀釵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9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6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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