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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債 權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債 務 人 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貳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壹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自10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4之逾期違約金;
㈢伍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及以柒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為本金計算自10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4之逾期違約金;
㈣肆萬玖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10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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