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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張厚泉
債 務 人 傅得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拾壹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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