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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松泉
債 務 人 蔡承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之部分,因債權人原於本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檢附之證物⒈「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借據」,其中第九條關於違約金之部分,即無勾選應依何方式計收,而法院支付命令之核發乃非訟事件,僅得形式審查,故即使確實為債權人當初漏勾事項,兩造間確實有違約金之約定,由於支付命令事件不得調查探究兩造當事人真意,故就本件原提出到院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借據」,其上未明確記載之違約金部分,即不得於支付命令准許,而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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