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819,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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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戴晋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戴晋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7月11日止累計297,106元未給付,其中102,267元為消費款、191,23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6年度司促字第81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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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戴晋祿    │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102,267元│          │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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