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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美珍
債 務 人 邱註治
一、債務人陳美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陳美珍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註治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美珍邀同邱註治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2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8年4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0 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16%)。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422,660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二)查債務人陳美珍邀同邱註治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8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2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3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521,595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詎料相對人自106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1,94 4,255元(計算式:1,422,660+ 521,595 =1,944,255),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釋明文件: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註治、陳│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16% │
│ │142266│美珍 │月30日起 │ │ │
│ │0元 │ │ │ │ │
├──┼───┼─────┼──────┼──────┼───────┤
│ 002│新臺幣│邱註治、陳│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31% │
│ │521595│美珍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註治、陳│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2266│美珍 │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邱註治、陳│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1595│美珍 │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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