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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蘇緯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貳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106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蘇緯琮於104年3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債務人蘇緯琮自105年07月至106年05月共消費2,541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3,811元。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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