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家催,1,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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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可富律師(即被繼承人夏港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夏港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夏港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沙鎮山西58號。

)不幸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亡故,聲請人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准予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

二、經查: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雖定有明文,惟本院鑑於程序、勞費之經濟,及參酌實務關於法定遺產管理人之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已併於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4號民事裁定「主文第5項」,定期對被繼承人夏港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之公示催告,且經105年度司繼字第94號事件之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於民國106年3月15日登載新聞紙而開始起算公示催告期間,是本件遺產管理人再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即無需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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