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家訴,1,201805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鄭寶端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許水生
許麗能
許天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關於股票數量「1股」之記載,應更正為「1張(1000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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