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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周慎治
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律師
被 告 楊錦鳳
楊雅珺
楊錦梨
楊文盛
楊文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楊篤金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原告周慎治、被告楊錦鳳、楊雅珺、楊錦梨、楊文盛、楊文足各負擔分六分之一。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請求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楊篤金所遺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方法為分割。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二、陳述:㈠兩造之被繼承人楊篤金於民國102年3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12筆土地及未辦理保存登記之一層樓房屋1間,業已辦理繼承登記。
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共有原告、被告楊錦鳳、楊雅珺、楊錦梨、楊文盛、楊文足6人,惟兩造就遺產分割方法迄未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並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所示等語。
㈡對被告楊錦梨所提分割方案沒有意見,並同意以106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但被告楊錦梨所提分割方案遺產合計數字有誤,應為新臺幣(下同)15,862,228元。
再依被告楊錦梨所提分割方案,並依被告楊文足所稱願意就原告所提方案屬被告楊文足部分由被告楊文盛分得,被告楊文足則改分原列被告楊文盛分得之部分,則補償金額計算及方式,應為:不動產公告現值為15,862,228元,繼承人6人,每人應繼分6分之1,以四捨五入計算,每人可得2,643,705元,但每人分得2,643,705元,總數為15,862,230元,差額部分最後計算由原告吸收,本分割方案,原告分得土地價值2,580,300元、被告楊文盛分得土地價值2,759,080元、被告楊文足分得土地價值2,441,300元、被告楊錦鳳分得土地價值2,437,682元、被告楊雅珺分得土地價值2,837,736元、被告楊錦梨分得土地價值2,806,130元。
應補償原告63,405元、被告楊文足202,405元、被告楊錦鳳206,023元,其中被告楊文盛支付補償金115,375元、被告楊雅珺支付補償金194,031元、被告楊錦梨支付補償金162,425元,應受補償者總計471,883元,應付補償金總計471,831元,因計算每人可分得金額時採四捨五入之故,差額2元由原告吸收,故原告受補償金額為63,403元。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楊錦鳳部分: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惟其曾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表示因為母親即原告仍健在,為感情之連結希望維持共有等語。
二、被告楊文盛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惟其曾具狀表示遺產範圍應計入被繼承人得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原告名下之郵局定期存款100萬元、原告名下門牌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0號房屋請求分配一半之部分,再原告起訴狀之分割方案,其所分得之土地均為不能使用之土地,且其中坐落金門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964地號)自102年起至105年之漲幅明顯低於同地段946之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964之1地號),對其不公平等語。
三、被告楊文足部分: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對被告楊錦梨所提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對被告楊文盛具狀表示原告分割方案其所分得之土地均為不能使用之土地,且其中系爭946地號土地自102年起至105年之漲幅明顯低於系爭946-1地號土地,對其不公平部分,同意依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中被告楊文足的部分和被告楊文盛的部分交換。
同意原告及被告楊雅珺、楊錦梨對補償金額計算及方式之意見等語。
四、被告楊錦梨部分:㈠土地公告現值應以106年之公告計算。
另考量不要因繼承人共有而細分,故提分割方案如附表二。
㈡同意原告所提補償金額計算及方式,同意於被告楊雅珺補償被告楊文足之後,被告楊錦梨應付之補償金額支付:被告楊文足8,374元、原告63,403元、被告楊錦鳳90,648元等語。
五、被告楊雅珺部分:同意楊錦梨所提分割方案。
同意原告所提補償金額計算及方式,同意被告楊雅珺應付之補償金額194,031元支付予被告楊文足等語。
理 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又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被告楊錦鳳、楊文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亦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再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參照)。
末按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45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家事事件法第7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有關本件遺產分割之範圍: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2年3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共有原告、被告楊錦鳳、楊雅珺、楊錦梨、楊文盛、楊文足等6人等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楊錦鳳、楊雅珺、楊錦梨、楊文足等人對此亦不爭執,被告楊文盛固主張原告名下上開定期存款100萬元及房屋應列入被繼承人與原告間之夫妻剩餘財產,故原告所有之上開存款及房屋之一半應列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云云,惟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文盛未舉證被繼承人與原告間另有訂立夫妻財產制之契約及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有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等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之繼承人自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至為明確,故被告楊文盛前開主張容有誤會,不足採信,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又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屬於法有據。
㈢有關本件遺產分割之方法:原告原主張按照如附表一之分割方法欄所載方法予以分割,惟被告楊錦梨不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法,於分割後其與被告楊錦鳳、楊雅珺三人間按應有部分分別共有,乃就其與被告楊錦鳳、楊雅珺三人間之部分另提出如附表二之分割方法,經被告楊雅珺具狀及當庭表示同意在卷;
另因被告楊文盛曾具狀表示依原告分割方案其所分得之土地均為不能使用之土地,且其中系爭946地號土地自102年起至105年之漲幅明顯低於列為被告楊文足分得之系爭946-1地號土地,原告之分割方案對其不公平等情,被告楊文足亦當庭表示同意依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中其與被告楊文盛分得的部分交換等語在卷,再到庭之原告、被告楊錦梨、楊雅珺、楊文足均對於有別於附表一分割方法之上開調整均表示同意,被告楊錦鳳、楊文盛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
是以,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經就被告楊錦鳳、楊錦梨、楊雅珺間三人之分配範圍互為調整;
就被告楊文足、楊文盛二人之分配範圍互為交換。
並以106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定補償金額計算,再依被告楊錦梨、楊雅珺、楊文足就補償金額支付方式之意見等情,認本件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照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最為允當,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一:原告起訴書附表一之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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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地段地號 │地│面積(平│持分│公告現值(│ 分割方法 │
│號│ │目│方公尺)│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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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金城鎮城│建│ 0.42 │1/3 │61,0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北段744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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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門縣金城鎮城│建│ 35.87 │1/3 │61,0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北段745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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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127.24 │全部│ 2,7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墩段536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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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502.31 │全部│ 2,7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墩段537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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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440.18 │全部│ 2,7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墩段875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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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327.08 │全部│ 2,700元 │分歸楊文盛所有。│
│ │墩段964地號 │ │ │ │ │ │
├─┼───────┼─┼────┼──┼─────┼────────┤
│7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145.60 │全部│13,700元 │分歸楊文足所有。│
│ │墩段964之1地號│ │ │ │ │ │
├─┼───────┼─┼────┼──┼─────┼────────┤
│8 │金門縣金寧鄉慈│旱│778.12 │全部│ 2,000元 │分歸楊文盛所有。│
│ │湖段267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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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門縣金寧鄉慈│旱│353.06 │全部│ 2,000元 │分歸楊文足所有。│
│ │湖段275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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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金門縣金寧鄉慈│旱│578.44 │全部│ 2,0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湖段486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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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門縣金寧鄉湖│旱│183.00 │全部│13,700元 │分歸周慎治所有。│
│ │下村段25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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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金門縣金寧鄉湖│建│232.00 │全部│13,7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下村段28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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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門號金門縣金寧│ │ │ │ │楊錦鳳、楊雅珺、│
│ │鄉湖埔村湖下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190-1號未登記 │ │ │ │ │各1/3共有。 │
│ │房屋一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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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不動產公告現值為15,636,044元,繼承人6人,每人應繼分1/6,每人│
│ 可得2,606,007元。 │
│ 2.本分割方案,周慎治分得土地價值2,507,100元,楊文盛分得土地價 │
│ 值2,439,356元,楊文足分得土地價值2,700,840元,楊錦鳳、楊雅珺│
│ 、楊雅梨分得土地價值合計2,700,840元,即每人可分得2,662,916 │
│ 元。 │
│ 3.應補償周慎治98,907元,楊文盛166,651元,其中楊文足支付補償金│
│ 94,833元,楊錦鳳、楊雅珺、楊錦梨各支付56,909元。 │
└──────────────────────────────────┘
附表二:被告楊錦梨之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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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地段地號 │地│面積(平│持分│106年公告 │ 分割方法 │
│號│ │目│方公尺)│ │現值(平方│ │
│ │ │ │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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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金城鎮城│建│0.42 │1 /3│61,000元 │分歸楊錦鳳所有。│
│ │北段744地號 │ │ │ │ │ │
├─┼───────┼─┼────┼──┼─────┼────────┤
│2 │金門縣金城鎮城│建│35.87 │1/3 │61,000元 │分歸楊錦鳳所有。│
│ │北段745地號 │ │ │ │ │ │
├─┼───────┼─┼────┼──┼─────┼────────┤
│3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127.24 │全部│ 2,700元 │分歸楊錦鳳所有。│
│ │墩段536地號 │ │ │ │ │ │
├─┼───────┼─┼────┼──┼─────┼────────┤
│4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502.31 │全部│ 2,700元 │分歸楊錦鳳所有。│
│ │墩段537地號 │ │ │ │ │ │
├─┼───────┼─┼────┼──┼─────┼────────┤
│5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440.18 │全部│ 2,700元 │分歸楊雅珺所有。│
│ │墩段875地號 │ │ │ │ │ │
├─┼───────┼─┼────┼──┼─────┼────────┤
│6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327.08 │全部│ 2,700元 │分歸楊文盛所有。│
│ │墩段964地號 │ │ │ │ │ │
├─┼───────┼─┼────┼──┼─────┼────────┤
│7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145.60 │全部│14,100元 │分歸楊文足所有。│
│ │墩段964之1地號│ │ │ │ │ │
├─┼───────┼─┼────┼──┼─────┼────────┤
│8 │金門縣金寧鄉慈│旱│778.12 │全部│ 2,000元 │分歸楊文盛所有。│
│ │湖段267地號 │ │ │ │ │ │
├─┼───────┼─┼────┼──┼─────┼────────┤
│9 │金門縣金寧鄉慈│旱│353.06 │全部│ 2,000元 │分歸楊文足所有。│
│ │湖段275地號 │ │ │ │ │ │
├─┼───────┼─┼────┼──┼─────┼────────┤
│10│金門縣金寧鄉慈│旱│578.44 │全部│ 2,000元 │分歸楊錦梨所有。│
│ │湖段486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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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門縣金寧鄉湖│旱│183.00 │全部│14,100元 │分歸周慎治所有。│
│ │下村段25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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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金門縣金寧鄉湖│建│ 232.00 │全部│14,100元 │分歸楊雅珺、楊錦│
│ │下村段28地號 │ │ │ │ │梨各1/2共有。 │
├─┼───────┼─┼────┼──┼─────┼────────┤
│13│門牌金門縣金寧│ │ │ │ │分歸楊雅珺、楊錦│
│ │鄉湖埔村湖下 │ │ │ │ │梨各1/2共有。 │
│ │190-1未為登記 │ │ │ │ │ │
│ │房屋一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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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不動產公告現值為15,860,284元,繼承人6人,每人應繼分1/6,每人│
│ 可得2,643,381元。 │
│ 2.本分割方案,周慎治分得土地價值2,580,300元,楊文盛分得土地價 │
│ 值2,441,300元,楊文足分得土地價值2,759,080元,楊錦鳳分得土地│
│ 價值2,437,682元、楊雅珺分得土地價值2,837,736元、楊雅梨分得土│
│ 地價值2,806,130元。 │
│ 3.應補償周慎治63,081元,楊文盛202,081元,楊錦鳳205,699元,其 │
│ 中楊文足支付補償金115,699元,楊雅珺支付補償金194,355元、楊錦│
│ 梨支付補償金162,749元。 │
└──────────────────────────────────┘
附表三:本院就被繼承人楊篤金之遺產所定之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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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地號暨門牌│地│面積(平│權利│106年公告 │分割方法 │
│號│號碼 │目│方公尺)│範圍│現值(平方│(取得之人) │
│ │ │ │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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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金城鎮城│建│0.42 │1 /3│61,000元 │楊錦鳳取得。 │
│ │北段744地號 │ │ │ │ │ │
├─┼───────┼─┼────┼──┼─────┼────────┤
│2 │金門縣金城鎮城│建│35.87 │1/3 │61,000元 │楊錦鳳取得。 │
│ │北段745地號 │ │ │ │ │ │
├─┼───────┼─┼────┼──┼─────┼────────┤
│3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127.24 │全部│ 2,700元 │楊錦鳳取得。 │
│ │墩段536地號 │ │ │ │ │ │
├─┼───────┼─┼────┼──┼─────┼────────┤
│4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502.31 │全部│ 2,700元 │楊錦鳳取得。 │
│ │墩段537地號 │ │ │ │ │ │
├─┼───────┼─┼────┼──┼─────┼────────┤
│5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440.18 │全部│ 2,700元 │楊雅珺取得。 │
│ │墩段875地號 │ │ │ │ │ │
├─┼───────┼─┼────┼──┼─────┼────────┤
│6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327.08 │全部│ 2,700元 │楊文足取得。 │
│ │墩段964地號 │ │ │ │ │ │
├─┼───────┼─┼────┼──┼─────┼────────┤
│7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145.60 │全部│14,100元 │楊文盛取得。 │
│ │墩段964之1地號│ │ │ │ │ │
├─┼───────┼─┼────┼──┼─────┼────────┤
│8 │金門縣金寧鄉慈│旱│778.12 │全部│ 2,000元 │楊文足取得。 │
│ │湖段267地號 │ │ │ │ │ │
├─┼───────┼─┼────┼──┼─────┼────────┤
│9 │金門縣金寧鄉慈│旱│353.06 │全部│ 2,000元 │楊文盛取得。 │
│ │湖段275地號 │ │ │ │ │ │
├─┼───────┼─┼────┼──┼─────┼────────┤
│10│金門縣金寧鄉慈│旱│578.44 │全部│ 2,000元 │楊錦梨取得。 │
│ │湖段486地號 │ │ │ │ │ │
├─┼───────┼─┼────┼──┼─────┼────────┤
│11│金門縣金寧鄉湖│旱│183.00 │全部│14,100元 │周慎治取得。 │
│ │下村段25地號 │ │ │ │ │ │
├─┼───────┼─┼────┼──┼─────┼────────┤
│12│金門縣金寧鄉湖│建│ 232.00 │全部│14,100元 │由楊雅珺、楊錦梨│
│ │下村段28地號 │ │ │ │ │取得,並按各2分 │
│ │ │ │ │ │ │之1比例保持分別 │
│ │ │ │ │ │ │共有。 │
├─┼───────┼─┼────┼──┼─────┼────────┤
│13│金門縣金寧鄉湖│ │ │ │核定價值 │由楊雅珺、楊錦梨│
│ │埔村湖下190-1 │ │ │ │27,300元 │取得,並按各2分 │
│ │號登記房屋一間│ │ │ │ │之1比例保持分別 │
│ │ │ │ │ │ │共有。 │
├─┴───────┴─┴────┴──┴─────┴────────┤
│說明:1.不動產公告現值為15,862,228元,繼承人6人,每人應繼分1/6,每人│
│ 可得2,643,705元。 │
│ 2.本分割方案,周慎治分得土地價值2,580,300元、楊文盛分得土地價 │
│ 值2,759,080元、楊文足分得土地價值2,441,300元、楊錦鳳分得土地│
│ 價值2,437,682元、楊雅珺分得土地價值2,837,736元、楊雅梨分得土│
│ 地價值2,806,130元。 │
│ 3.應補償周慎治63,403元、楊文足202,405元、楊錦鳳206,023元,其中│
│ 楊文盛支付補償金115,375元、楊雅珺支付補償金194,031元、楊錦梨│
│ 支付補償金162,425元。 │
│ ⒋上列⒊補償金支付方式: │
│ ⑴楊雅珺應支付楊文足194,031元。 │
│ ⑵楊錦梨應支付楊文足8,374元。 │
│ ⑶楊錦梨應支付周慎治63,403元。 │
│ ⑷楊錦梨應支付楊錦鳳90,648元。 │
│ ⑸楊文盛應支付楊錦鳳115,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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