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法,1,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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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啟騰(即財團法人金門吳氏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金門吳氏基金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金門吳氏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金門吳氏基金會捐助章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財團法人金門吳氏基金會前已登記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內容有欠周全,已難因應當前社會變遷,有礙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管理,經由董、監事決議後修訂如附件所示,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金門縣政府民國106年7月4 日府社行字第1060052183號函、新舊章程、修正對照表、董、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等為證。

經細譯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亦與法人之設立目的無違,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未牴觸。

故認本件變更章程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件:財團法人金門吳氏基金會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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