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消債更,1,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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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俊鵬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爰定期間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協商或調解之相關資料(含調解不成立之證明),並敘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事由。
二、聲請人應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並須提出完整清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
三、聲請人應提出過去三個月搭機往返金門、澎湖之搭機資料(請先向各航空公司申請搭機證明,先行整理並製作簡表後一併提出)。
四、聲請人應提出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應提出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並據實陳述有無扶養父母之實。
倘有,究為聲請人單獨扶養或與兄弟姊妹共同扶養。
倘為共同扶養,各人應分擔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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