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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錦蓮
相 對 人 翁天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未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3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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