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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黃奕武
被 上訴人 石川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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