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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被 告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間請求給付採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5 萬9,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80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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