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補,31,2017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許燕國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億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萬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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