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補,37,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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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高炳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朝枝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因原告起訴
未繳裁判費且未特定全體被告身分。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金門縣○○鄉○○村段 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即前揭土地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萬533元(計算式:面積 15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100元×權利範圍1/6=23萬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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