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補,77,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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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陳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皇家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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