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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鍾雲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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