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補,84,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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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郭士綸
上列原告郭士綸與被告林明呼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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