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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亞洲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7,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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