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陞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萬5,2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4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