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訴,60,2017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忠誠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2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4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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