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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李湘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木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31,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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