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除,4,201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翁明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月又1日,已於106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6年10月16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葡京  │台灣土地銀│106年4月30日│ 3萬1500元│BEB2256314│
│    │顏章團│行金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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