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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翁明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月又1日,已於106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6年10月16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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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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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葡京 │台灣土地銀│106年4月30日│ 3萬1500元│BEB2256314│
│ │顏章團│行金門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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