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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沈星佑
沈傳璽
一、債務人沈星佑及沈傳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沈星佑前就讀義峰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沈傳璽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金額總計為159,54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沈星佑自107年4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4,87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沈傳璽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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