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1043,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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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康旭輝(原名康志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163,879元,及其中143,581元自民國93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125,303元,及其中124,203元自民國94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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