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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債 權 人 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錦芳
債 務 人 莊裕會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8,514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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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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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利率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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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857元 │民國106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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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857元 │民國106年4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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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659元 │民國106年5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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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857元 │民國106年6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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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857元 │民國106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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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857元 │民國106年8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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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857元 │民國106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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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857元 │民國106年10月1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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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1,857元 │民國106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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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857元 │民國106年12月1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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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1,857元 │民國107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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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1,857元 │民國107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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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1,857元 │民國107年3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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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1,857元 │民國107年4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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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1,857元 │民國107年5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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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1,857元 │民國107年6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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