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1155,2018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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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陸小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叁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03計算之利息,及自107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陸小雲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5年8月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債權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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