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1354,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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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政宏
債 務 人 李裕陸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505,533元,及其中㈠1,127,180元自民國107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2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5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9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378,353元自10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3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8月30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3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86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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