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1389,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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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吳金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98,749元,及其中89,989元自民國9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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