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1397,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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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鈺穎
債 務 人 黃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零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8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延輝於103年2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70萬元,借期至108年2月20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前三期採固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88計付,自第四期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5.52機動計付。

㈡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3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8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第1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80,567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率變動表、戶籍謄本各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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