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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王秀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捌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肆拾貳萬叁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貳拾陸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及自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㈣玖萬玖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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