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1426,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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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張曉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0,589元,及其中37,557元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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