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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瑞林
債 務 人 陳才成
債 務 人 王秋蘭
債 務 人 鄭博駿 金門縣金沙鎮浯坑14號
一、債務人陳才成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663,747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債務人陳才成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秋蘭、鄭博駿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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