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1521,20181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余心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1708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9,259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