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205,2018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107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吳鳳英於090年08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迄106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6,721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9,685元整、消費款49,420元整、預借現金26,03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88,56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620元整及違約金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4,016元自107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