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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泰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零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泰榮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7年度司促字第22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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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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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陳泰榮 13000│自民國96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70,356元│000000000 │月1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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