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256,2018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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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佘承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零叁元自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佘承東於091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迄106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4,007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02,40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04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2,403元整自106年1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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