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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貴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陸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貴嬌於民國93年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9月30日起至97年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2月26日止累計223,439元未給付,其中80,415元為本金、143,02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貴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7年2月26日止累計55,191元未給付,其中20,053元為消費款、35,138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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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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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劉貴嬌 │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0,415元│ │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劉貴嬌 │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053元│ │月27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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