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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張登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2,378元,及其中60元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22,378元,係分別內含電信費60元、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22,318元,惟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性質應為違約金,而違約金原則即為損害賠償性質之總和,應不得再就違約金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是就債權人請求上開22,318元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部分,應予駁回,而准許如第一項所示。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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