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290,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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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號
債 權 人 翁力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志源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志源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另案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查得債務人已於106年10月20日出境,迄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因其送達須向國外為之。

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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