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306,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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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淑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許淑芸於民國92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6月17日起至106年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3月9日止累計4,994元未給付,其中3,844元為本金、1,130元為利息、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7年度司促字第306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許淑芸    │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844元 │          │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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