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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洪天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3,593元,及其中72,065元自民國95年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600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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