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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蔡仁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60,476元,及其中58,612元自民國94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42,318元,及其中39,297元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2月24日起至95年8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自95年8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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